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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4-30 05:41   

  首页!名人堂娱乐注册——修改了适用范围,取消了虫草、灵芝、野生食用菌以及人工培养食用菌菌丝体及其菌丝粉,增加了

  ——修改了感官要求,取消了松茸以及其它野生食用菌的感官要求,增加了白灵菇、姬松茸、元蘑、猴头菇、榛蘑感官分级要求;

  ——修改了安全卫生指标,取消了六六六、滴滴涕、毒死蜱、敌敌畏、志贺氏菌项目及其限量,增加了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咪鲜胺、氟氰戊菊酯、马拉硫磷、吡虫啉、菌落总数项目及其限量,修改了溴氰菊酯、百菌清限量值,将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项目调整到附录A;

  ——修改了附录A,取消了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咪鲜胺项目及其限量,增加了氯菊酯、氰戊菊酯、腐霉利、除虫脲、代森锰锌、甲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及其限量以及致病菌项目及其限量。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云南锦翔菌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汪庆平、黎其万、周昌艳、汪禄祥、刘宏程、严红梅、梅文泉、谢锦明。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食用菌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人工培养的绿色食品食用菌鲜品、食用菌干品(包括压缩食用菌、食用菌干片、食用菌颗粒)和食用菌粉,包括香菇、金针菇、平菇、草菇、双孢蘑菇、茶树菇、猴头菇、大球盖菇、滑子菇、长根菇、白灵菇、真姬菇、鸡腿菇、杏鲍菇、竹荪、灰树花、黑木耳、银耳、毛木耳、金耳、羊肚菌、绣球菌、榛蘑、榆黄蘑、口蘑、元蘑、姬松茸、黑皮鸡枞、暗褐网柄牛肝菌、裂褶菌等食用菌以及国家批准可食用的其它食用菌。不适用于食用菌罐头、腌渍食用菌、水煮食用菌和食用菌熟食制品。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769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NY/T761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以食用菌鲜品为原料,经热风干燥、冷冻干燥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食用菌脱水产品,以及再经压缩成型、切片、粉碎等工艺加工而成的食用菌产品,如压缩食用菌、食用菌干片、食用菌颗粒等。

  食用菌人工培养产地土壤、水质、基质应符合NY/T 391的要求,农药使用应符合NY/T 393的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应符合NY/T 392的要求,加工过程应符合GB14881的要求。不应使用转基因食用菌品种。

  4.2.1黑木耳、平菇、双孢蘑菇、草菇、银耳、竹荪、香菇、白灵菇、姬松茸、元蘑、猴头菇、榛蘑

  目测法观察菇的形状、大小、菌颗粒和菌粉粗细均匀程度,以及压缩食用菌块形是否规整,手捏法判断菇的弹性

  随机取样500g(精确至0.1g),分别拣出破损菇、虫蛀菇、霉烂菇、压缩品残缺块,用台秤称量,分别计算其质量百分比

  注:其它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应食用菌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申报绿色食品的食用菌产品应按照本标准中4.2~4.6以及附录A所确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其他要求应符合NY/T 1055的规定。本标准规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检测方法,如有其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文公告的检测方法,且其检出限和定量限能满足限量值要求时,在检测时可采用。

  表A.1和表A.2规定了除4.2~4.5所列项目外,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绿色食品生产实际情况,绿色食品食用菌产品申报检验还需检验的项目。

  a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