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公司名称:农产品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蓝狮在线农产品有限公司
电话:18836426859
传真:400-226-4288
邮箱:595588519@qq.com
集团网址:http://www.iyeclub.com/
新闻中心
 
内容详情
优游注册-首选首页
作者:an888    发布于:2024-04-26 03:59   

  优游注册-首选首页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实施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摘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既生产上述三类产品,又生产其他货物或者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或者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试点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期初存货转出进项税额;未准确核算的,按照期初存货总值除以87%再乘以13%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额。

  第二十三条 试点纳税人应填报《期初存货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情况统计表》(附件1),连同进项税额转出计算过程说明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逐级报告市局备案。

  试点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转出的期初存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二、进项税额转出额”中的“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栏内。

  第二十四条 对因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当期应纳税款缴纳入库确有困难并且进项税额转出额超过上一年度上解入库增值税税款的50%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分期转出申请,经市局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第二十六条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认证和稽核比对。

  对试点纳税人应取得未取得发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认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按规定稽核比对,应开具未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试点纳税人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应与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分开单独装订成册,做为纳税备查资料由试点纳税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 试点纳税人从2012年8月申报期开始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不再报送《通知》中所附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第二十九条 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按以下规则填报:

  (一)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栏次;“份数”栏、“金额”栏不填,“税额”栏填各核定方法行的合计数。

  按成本法、参照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少抵的进项税额,计入1月份“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税额”栏内;上一年度多抵的进项税额,以负数计入1月份“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税额”栏内。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认证相符的购进农产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三、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栏内,并计入“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栏内,但不计入“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栏内。

  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中包含的期初认证相符的购进农产品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计入“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内。

  (四)当期购进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填写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中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栏内,“份数”栏、“金额”栏、“税额”栏按当期购进农产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际填写。

  (五)当期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填写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二)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中“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内。“份数”栏、“金额”栏按当期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实际填写,“税额”栏按当期购进农产品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金额和扣除率推算填写。

  全国以及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称为统一扣除标准;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扣除标准称为特定扣除标准。

  第三十一条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商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全市的扣除标准。

  (三)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特定扣除标准。

  第三十二条 已公布的统一扣除标准,无需按核定程序审定,试点纳税人直接使用。

  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或者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深圳市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申请表》(附表2)、扣除标准核定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市局扣除标准核定小组下达核定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进行公告。未经公告的扣除标准无效。

  在未下达核定结果前,试点纳税人可暂按上年确定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结果下达后,纳税人应根据核定结果调整已申报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的进项税额超过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核定的进项税额低于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其差额部分应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二)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

  1.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试点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备案生效后下一年度即可使用相应的损耗率。备案资料包括: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直接销售农产品种类、数量、平均单价、金额、耗损数量及损耗率等内容。

  2.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试点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生效后即可按照《通知》规定的方法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备案资料包括: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种类、数量、平均单价、金额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已公告的特定扣除标准有效期为一年。如试点纳税人在有效期期间发生工艺流程变化、原材料配方调整及生产新产品等特殊情况,应于投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核定。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部分行业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制定本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依据《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公告》)的精神,为保障改革试点平稳顺利进行,对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操作实务及具体规定进行明确。

  实施办法共8章36条,分别介绍了核定扣除办法的适用范围、核定扣除方法、期初库存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适用核定扣除办法农产品购进凭证的管理、核定扣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扣除标准申请及核定程序等方面内容。

  根据《通知》第一条,“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在实际的经营活动中,以下两种类型的纳税人均适用于核定扣除办法。一是纳税人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为试点行业,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二是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明细行业代码不为试点行业,但纳税人兼营或实际生产销售试点行业货物。

  四、“试点纳税人购进的所有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试点行业货物生产,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实行核定扣除办法”这一规定应如何理解?

  试点纳税人以购进的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相关产品,有三种情况。一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试点行业的产品,如购进大豆生产豆油;二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生产试点行业的产品,又利用购进的同一农产品生产试点行业以外的产品,如购进原乳生产巴氏杀菌牛奶,又利用原乳生产含乳饮料;三是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生产试点行业的产品,又购进其他农产品生产试点行业以外的产品,如购进芝麻生产芝麻油,又购进花生生产花生酱。上述三种情况,即为《通知》中所指“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五、对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如何准确核定单耗数量及平均买价。

  在试点行业中,会出现使用单一或多种农产品原料,既生产出主产品,同时又生产出副产品的情况。如果不对其进行归集和分配农产品耗用数量,而仅以投入的农产品重量分别除以主产品重量、副产品重量,直接作为核定扣除进项税额的主产品、副产品的单耗数量,当主产品、副产品全部销售时将会各自计算出同一批农产品原料重量,造成多抵扣进项税额。

  为此,应以主产品、副产品各自的产值比例作为系数,分别计算各自的合理单耗数量。除了产值比例,还可选择主产品、副产品分别占总重量的比例、或者某一年度主产品、副产品的销售收入等作为调整系数。

  六、试行核定扣除办法后,试点纳税人取得的农产品购进凭证是否还需要认证申报?

  《通知》及《公告》有关规定属于税收政策调整范畴,并没有就农产品购进凭证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等发票管理做出任何改变。核定扣除前后,发票管理的规范均为《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核定扣除后,以上发票管理规范并未做出新的变更规定,因此收购免税农产品仍需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取得的购进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仍需按规定认证和稽核比对,购进农产品必须取得相应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公告202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在淀粉制造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2024年度单户试点成本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通告

  鲁财税[2023]31号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通知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筑公积金通字[2024]36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2023—2025年度(第二批)和2024—2026年度公益

  浙财建[2024]28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级财政政策总体方案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为纳税人免费提供企业所得税申

  沪发改规范[2024]6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汽车消费补贴实施细则

  沪科[2024]88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技术先进

  商财发[2024]59号 商务部等十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科技型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涉税司法 宽严相济——聚焦《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24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024年)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升级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解读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条款失效]

  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2009]5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部

  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深财法[2024]14号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财会[2024]42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4年度奖励补贴申报指南》的通知

  深证上[2024]28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深财法[2024]13号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深财规[2024]2号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证上[2024]240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财规[2024]1号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工信规[2024]4号 深圳市关于推动高端装备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企业关联申报与同期资料准备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填报2024年全国重点税源报表的通告

  深国税函[2002]382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规程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公告2011第9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的公告[条款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变更深圳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网址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上线号 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条款修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变更网址域名相关事项的通知

  网站声明联系我们网站纠错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电子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