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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11-05 06:20   

  宏海国际注册-首选主管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最早版本可以追溯到1994年,彼时尚没有食品生产许可的概念。

  27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社会关注的“进口车厘子无中文标签被十倍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

  把“预包装食品”和“初级农产品”看成“非此即彼”的关系,并非兴宁区法院的首创,实际上长期以来,包括司法界和行政机关的很多人对于上述概念都“傻傻分不清楚”。上海某法院在审理“朱某诉某某生活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中认为,“

  预包装食品概念范畴限定于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产品,未涵盖食用农产品。预先定量包装的食用农产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北京四中院在一起判决中也认为,“在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中,预包装食品特指具备食品生产加工资质的主体所生产出来的带有包装的产品,明确排除了四类食品,即现制现售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销售的食品。”

  实际上,以上种种判决均属于对于相关概念的误读,裁判人员或未认真研究相关法律及标准,或出于驳回诉讼的目的故意歪曲解读相关条款。而事实上,“预包装食品”和“初级农产品”并非互相对立的关系,也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上的概念,而是可以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包含的关系。

  “预包装食品”的概念来自《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该标准2.1中明确定义为“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或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质量或者体积标识的食品。”

  由此可见,只要满足两个条件——“预先包装好”和“统一质量或体积”——即可称之为“预包装食品”。

  而从标准中也可以看出,与“预包装食品”相对应的概念是“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

  “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因此,界定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则应看产品是否改变了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而与“初级农产品”相对应的概念是“加工食品”,包括需要取得食品许可(包括生产加工和餐饮)及不需要取得食品许可(包括小摊贩、小作坊,但需要备案)。这些食品从“性状”和“化学性质”上都对初级农产品有改变。当然,“加工食品”不是一个准确的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但是,由于法律制定者的无能,导致一些食品在“初级农产品”和“加工食品”两者之间存在模糊地带。

  比如在一篇文章中,延庆区市监局的张曈辉、宋德兴认为大米、小米和面粉属于食用农产品。但是大米和面粉则是被原国家质检总局首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目录中的食品。那么,大米算初级农产品还是“加工食品”呢?(中国食品报 2022年11月3日)

  再比如葡萄干、大枣等,其生产只需要干燥即可,应该算初级农产品,但是《水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也明确列明了葡萄干等产品的标准及制作流程。这你找谁说理?

  再比如冷冻鱿鱼的标准《SC/T 3122》第7.1款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鸡蛋和鱿鱼算初级农产品吧,那么标准里为什么规定它要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规定呢?

  当然需要。并非如兴宁区法院所称的“我国法律对进口初级农产品必须标贴有中文标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

  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

  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

  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未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这个《办法》就是俗称的“规定”吧,既然有“规定”,那就按“规定”办吧。所以说,初级农产品是需要中文标签(标识)的,如果定量预先包装的话那就得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的要求了。

  那个标准的名字叫《樱桃质量等级 GB/T 26906-2011》,7.2款中明确规定“外包装应标明品种、等级、产地、重量、净重、生产或经销单位和包装日期等。”

  您还别较真那个属于“推荐标准”还是“强制标准”,你入关时按照什么标准检测的就执行什么标准?而且,目前我国有关樱桃的标准就这一个,没得选。

  他们的逻辑是,如果靠上了“食品安全标准”,那就是得判十倍赔偿,但是我不想判他们十倍赔偿,所以我就得让一切远离“食品安全标准”,也就是远离“预包装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