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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888    发布于:2023-08-08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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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YPX亳州市一品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YPX 0005S-2019水果干制品2019 - 08 - 14 发布2019 - 10 - 11 实施亳州市一品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 布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号:6S备案日期:2019-10-12(有效期3年)Q/YPX 0005S-20191前言本标准所有内容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若与其相抵触时,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为准。本企业对本标准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技术合理性和实施后果负责。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比较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和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并根据产品特性予以制定。本标准由亳州市一品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丹冉。本标准于2019年08月14日首次发布。本标准有效期3年。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YPX 0005S-20192水果干制品1范围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干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第 3 章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线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埃希氏菌 O157:H7/NM 检验GB 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9827香蕉GB/T 10651 鲜苹果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T 13867 鲜枇杷果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 20453 柿子产品质量等级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YPX 0005S-20193GB/T 22345 鲜枣质量等级GB/T 27657 树莓GB/T 27658 蓝莓GB 23350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9370 柠檬GB/T 29572 桑椹(桑果)GB 299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T 30642 食品抽样检验通用导则GH/T 1022鲜葡萄GH/T 1159山楂LY/T 1747杨梅质量等级NY/T 444草莓NY/T 450菠萝NY/T 492芒果NY/T 515荔枝NY/T 516龙眼NY/T 586鲜桃NY/T 696鲜杏NY/T 839鲜李NY/T 1794猕猴桃等级规格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水果干制品以新鲜水果如无花果、龙眼、荔枝、葡萄、柿子、枣、杏、香蕉、山楂、苹果、菠萝、桃、枇杷、李子、桑椹、草莓、柠檬、猕猴桃、杨梅、蓝莓、树莓、西梅、乌梅、黑莓、芒果、梨子、榴莲、红毛丹、石榴、桂圆、提子、椰枣、木瓜、哈密瓜、山竹、樱桃、火龙果、橘子、金桔(橘)、圣女果、蔓越莓、车厘子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如食糖、食用盐、食品添加剂、调味料等),经选剔、清洗、整理、分切(或不分切)、脱水或不脱水、晾晒或干燥、后处理、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水果干制品。3.2果夹果制品以3.1中制成的产品(如栆等)为原料,经处理加工、配夹坚果籽类或其他水果、包装等工艺制成果夹果产品。4技术技术要求要求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YPX 0005S-201944.1基本要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章以及GB 14881的规定,不得添加非食用物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原料品种必须是:一是传统上作为食品;二是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三是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以公告、批复、复函形式同意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名单;四是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名单; 五是新食品原料与原国家卫生计生委(或原卫生部)的公告具有实质等同性; 六是进口的食品原料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取得卫生证书;七食用农产品。使用的食品原料应符合GB 2761、GB 2762、GB 2763及GB 2763.1的规定。4.2 原辅材料要求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龙眼应符合NY/T 516的规定;荔枝应符合NY/T 515的规定;葡萄应符合GH/T 1022的规定; 柿子应符合GB/T 20453的规定; 枣应符合GB/T 22345的规定; 杏应符合NY/T 696的规定;香蕉应符合GB/T 9827的规定;山楂应符合GH/T 1159的规定;苹果应符合GB/T 10651的规定;菠萝应符合NY/T 450的规定; 芒果应符合NY/T 492的规定; 鲜桃应符合NY/T 586的规定; 枇杷应符合GB/T13867的规定;鲜李应符合NY/T 839的规定;桑椹应符合GB/T 29572的规定;草莓应符合NY/T 444的规定;柠檬应符合GB/T 29370的要求;猕猴桃应符合NY/T 1794的规定;杨梅应符合LY/T 1747的规定;蓝莓应符合GB/T 27658的规定;树莓应符合GB/T 27657的规定;其他果蔬类:应符合GB 2763、GB 2763.1和相应产品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无腐烂变质;食糖:应符合GB 13104的规定;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他原辅料:应无变质、 无异味、 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形态完整;色泽正常、 一致, 并符合GB2761、 GB 2762、GB 2763、GB 2763.1、GB 29921以及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或有关规定.4.3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具有各产品应有的色泽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器)中, 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检查有无异物,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尝滋味。组织形态整齐、均匀、无碎屑、无虫蛀、无霉变。片状干制品要求片型完整、片厚均匀;块状干制品要求大小均匀、形状规则气味滋味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1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 2理化指标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YPX 0005S-20195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桂圆干荔枝干葡萄干柿饼其他水果干水分/(g/100g)2525203520GB 5009.3总酸/(g/100g)1.51.52.562.5GB/T 12456铅(以Pb计)(mg/kg )0.9GB 5009.12食品添加剂按GB 2760及国家卫生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限量、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GB 2762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GB 2763.1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 3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CFU/g)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CFU/g)511001000GB 4789.10第二法大肠埃希氏菌O157:H7 (CFU/g)500-GB 4789.36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 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 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极限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4.5净含量应符合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5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7检验规则检验规则7.1 批次的确定和抽样7.1.1 批次的确定:同一班次、同一品种、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个批次。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流通领域随机抽取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裣验工作的进行。7.1.2 抽样:按照 GB/T 30642 和国务院食品监管部门公布的当年抽检细则执行。或在企业的成品库或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Q/YPX 0005S-20196流通领域抽样时应从不同部位随机选取 4 个或 4 个以上的大包装, 分别取取出相应的样品。 抽样基数不少于 30 个销售包装,抽样量不少于 4 个销售包装。所抽取样品中 2/3 用于检验,1/3 为备用样品。7.2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2.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以称重计量除外)、水分、标签。检验合格产品方可出厂。7.2.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日为本标准要求的全部项目。有以下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正式投入生产时b)原料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c)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d)质量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e)型式检验每年最少应进行一次7.3 判定规则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判该批产品合格。感官、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或对备样复检不合格项, 复检仍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产品召回管理、保质期8.1 标签、标志内销产品标签上应按 GB 7718、 GB 28050 和原国家质检总局令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注。 出口产品可按外贸合同或出口经营单位的具体要求标注。 原料中含新食品原料的产品还应符合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相关的规定,按相关公告的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或食用限量等。8.2 包装产品包装应符合 GB 23350、GB/T 6543 和有关安全标准或有关规定;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的规定。8.3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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