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X-J-NH09933),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环保内墙乳胶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9756-2018《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2月27日对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进行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经分管局领导批准,该案于2024年1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店于2022年6月2日从南阳卧龙漆业有限公司购进环保内墙乳胶漆(色别:超白、批号:2022052701、执行标准:GB/T9756-2018、重量25kg、生产日期:2022年5月27日)30桶,购进价格88.5元/桶。2023年9月2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你店销售的环保内墙乳胶漆进行抽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3年11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No:2023X-J-NH09933),报告显示你店销售的环保内墙乳胶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9756-2018《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4.2面漆的要求中耐洗刷性/次(合格品耐洗刷性/次≥350)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023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你店现场检查时,上述涉案产品已售出27桶,销售价格110元/桶。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的事实;
4.2023年12月28日对徐**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 蓝狮手机app下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南阳卧龙漆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环保内墙乳胶漆的购进来源;
6.当事人提供的环保内墙乳胶漆发货票据(发货单号:1009273339)、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分析结果报告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环保内墙乳胶漆的相关信息;
7.执法人员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址:)下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9756-2018《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环保内墙乳胶漆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事实。
2024年1月30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市综罚告〔2024〕9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耐洗刷性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环保内墙乳胶漆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生产者、销售者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积极主动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不知道涉案产品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且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其行为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五章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裁量基准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环保内墙乳胶漆(色别:超白、批号:2022052701、执行标准:GB/T9756-2018、重量25kg、生产日期:2022年5月27日)3桶;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农行、工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银行、建行、交行、乌鲁木齐银行、农信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微信、支付宝、云闪付)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起诉蓝狮平台怎么样。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蓝狮在线]注册登录测速-化工涂料公司|一站式服务平台](/picture/fulian5.jpg)